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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離婚夫妻如何列報扶養子女
時間:2010-05-28 11:24:48 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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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如何列報扶養子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表示:夫妻已辦理離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所列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
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
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花蓮縣分局指出,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
(不重複申報扶養),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
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
尚包括子女之教育、培養倫理道德觀念及身心健全發展等習性而言,
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
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
可以打電話到國稅局花蓮縣分局(03)8233860轉209詢問。

洄瀾網 |記者| 楊均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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