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花蓮新聞 > 在地生活
[報稅]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時間:2010-05-28 14:16:23 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字級 S M L

領取失業給付是否需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花蓮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其上年度失業,並領取半年之失業給付,
在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應申報上述失業給付?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
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2年7月14日台財稅字
第0920454711號令亦明釋「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
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說明:除失業給付外,如陳先生尚有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等,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
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尚無須併入領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洄瀾網 |記者| 楊均濰/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