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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要課稅
時間:2010-05-14 17:28:22 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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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高爾夫球證屬財產交易所得,要課稅

近日有民眾詢問國稅局,出售高爾夫球證要不要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花蓮縣分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證扣除成本和費用後的
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課稅。

花蓮縣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
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
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個人出售球證相關成本及費用包括原取得高爾夫球證所支付之價金、仲介費、
過戶費及廣告費等;但是取得高爾夫球證後,至出售前所支付之年(會)費、
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花蓮縣分局籲請出售高爾夫球證有財產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
於球證出售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主動將出售球證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
所得總額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未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
如達稅務違章處罰標準,還會送罰。

洄瀾網 |記者| 楊均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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