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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來源標示執法首日 花蓮衛生局全面稽查牛肉來源
時間:2012-09-13 11:25:12 來源:花蓮縣衛生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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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衛生局為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於牛肉來源標示立法執行首日,特別由徐祥明局長親自帶領調度所有稽查
員並協同食品藥物管理局王慈穗簡任技正,再次展開全縣販賣牛肉的盤商、大賣場及牛排店、速食店等之牛肉產
品的來源標示,首日清查結果各業者販售之牛肉均已取得合格證明及來源標示皆符合規定,肉品保存亦皆能遵循
食品安全衛生規範,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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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啟動「強制標示加強稽查計畫」,花蓮縣衛生局展開全縣稽查,針對家樂福、愛買、各地農會
生鮮超市、統冠超商、牛肉貿易商等牛肉販售業及金宏鐵板燒、歐鄉牛排館、貴族世家、紐約客牛排店及麥當勞
速食店等約100家業者,進行肉品檢驗證明及原產地來源稽查與輔導。本次花蓮縣衛生局稽查結果發現,目前花
蓮市面上銷售的牛肉產地主要來自於紐西蘭、澳洲或加拿大等國家。少部分業者經輔導後,皆已改善能明顯標示
牛肉原產地。衛生局除了稽查肉品來源,也同步稽查業者們的肉品的保存環境與條件,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

花蓮縣衛生局長徐祥明表示,衛生局各稽查隊每日均對全縣業者進行嚴格監督與輔導,藉以提升市售蔬果、肉品
、及各類食品安全衛生。今年來社會各界對瘦肉精問題高度關注,因此衛生局每月持續針對牛肉來源稽查與抽驗
,徐局長進一步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於11日公佈牛肌肉中瘦肉精「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限量標準為10ppb,
衛生局除依法進行稽查,並呼籲業者進貨時必須取得合格檢驗證明及產地證明及標示,若來源不明之肉品將進行
抽驗,以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直接供應飲食
之場所供應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食品標示原產地相關規定」。自本(101)年9月12日起,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
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
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另自本(101)年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
於哪個國家。

    花蓮縣衛生局將陸續針對包裝、散裝食品,以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完成地毯式稽查,希望相關業者主動依規定
販售含牛肉或牛可食部位之食品,都需要明顯標示「食品原料原產地(國)」,供消費者清楚容易辨認。如業者
未按規定標示,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若涉及原產地資訊標示
不實,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至20萬元罰鍰。

洄瀾網 |記者| 楊均濰/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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