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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菸私酒之定義?可否產製或販賣?
時間:2019-09-06 09:38:24 來源:花蓮縣政府 作者:洄瀾網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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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安局爆發私菸案,有國安局人員利用總統專機出訪回程,國賓禮遇貨物海關免驗的機會,私運大量香菸入境。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3項規定,非一般旅客只要輸入菸、酒超過一定數量或未供自用就是私菸、私酒。

 

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輸入之菸酒.jpg

 

(一)菸酒管理法-第6條規定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二)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且供自用者,不罰。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jpg

 

(三)罰則

① 產製私菸酒販賣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一千萬元為限。

②輸入私菸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③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六百萬元為限。

菸酒管理法-第45條規定 

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現行法第45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 

菸酒管理法-第46條規定

 

罰則.jpg

 

禁止販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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