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營建工程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針對有可能引起揚塵之各項營建工程施工過程、場所或作業,規範其應採行之污染防制設施。營建工程依其施工規模可分為第1級到第3級,其中明定要求營建業主或屋主施工過程中,應每日加強並落實相關污染防制措施工作,如工地圍籬設置、建物結構體防塵網、土方堆置覆網、出入口清洗設備等規範,以避免在施工期造成粉塵的污染,影響居民周遭環境進而維護居住生活品質。
營建業主應設置工地標示牌,標示牌內容,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工程進行期間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式圍籬及防溢座,其中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公尺;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
所使用具有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其堆置於營建工地者,應採防塵布或防塵網抑制粉塵。
工地內之車行路徑屬二級工地需鋪設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屬第一級工程者需達車行路徑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裸露地表應覆蓋防塵網或綠化植生,並定期配合灑水避免揚塵情形之產生。
出入口四周應設置防溢座或其他防制設施,防止洗車廢水溢出工地,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應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污泥。
建築工程結構體施工架外緣,設置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塵網或防塵布,防塵網或防塵布之設置除一樓主要出入口外,均應設置。
進出營建工地之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車斗應使用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緊密覆蓋及防止載運物料掉落地面之防制設施並應捆紮牢靠,且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
拆除期間加壓噴灑水設施應設置在拆除面,壓力及水量應充足以減少粉塵逸散污染環境。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電梯孔道、建築物內部管道、密閉輸送管道或人工搬運,且輸送管道出口,應設置可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或灑水設施。
工地鄰近道路定時以洗掃街或或人工方式進行周邊道路之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