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花蓮新聞 > 在地生活
慰勞清潔隊員送紅包易陷人於罪,市公所籲請微笑感謝就好
時間:2020-02-05 15:20:02 來源:花蓮市公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字級 S M L

花蓮市公所清潔隊有一名隊員日前收到民眾給的慰勞紅包,因忙於收運垃圾,一時無法退還,返隊後立即向隊長說明,並將紅包交由政風室辦理拒收饋贈登錄之後退還給贈與的市民。市公所政風室主任謝文穎表示,清潔隊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也曾有檢察官將清潔隊員當成公務人員來辦案的前例,因此民眾慰勞清潔隊員最好的作法就是在他們收運垃圾時給予微笑及感謝。

 

每在農曆年前節的國家清潔週以及農曆春節後的開工,最辛苦的是清潔隊員了,他們要做遠比平日還要多的收運量,因此有民眾為了感謝隊員們的辛勞,有時會遞上飲料解渴或給予點心充饑,這些都無可厚非,但若饋贈紅包,則會為清潔隊員帶來相當大的困擾,甚至有可能陷入於罪。

 

花蓮市公所政風室主任謝文穎指出,清潔隊員若將紅包私下納入,依照市公所獎懲標準及作業規範,若影響機關名譽且情節重大,將會以記過懲處。在法律部分,雖然沒有具體的罰則,但有可能會被誤會有收受賄賂的狀況,嚴重者會進入司法偵查程序。

 

清潔隊員收受紅包,可適用的法條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至於送紅包者則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謝文穎主任說,曾有檢察官將清潔隊員當成公務人員來辦案的前例,也就是清潔隊收受紅包,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而送紅包者則可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若確認屬實會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花蓮市長魏嘉賢強調,為維護公務人員的廉潔,並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公務人員不得接受餽贈;而收取家戶垃圾,是清潔隊員應做的事,因此民眾若要表達謝意,只需要微笑並說聲謝謝,就是最好的肯定。

 

洄瀾網 |記者| 楊均濰/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