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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標示是選購食品時重要的指標之一
時間:2024-01-30 16:48:35 來源:花蓮縣衛生局 作者:楊均濰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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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愈來越花俏,琳瑯滿目的包裝常讓民眾有選擇障礙,難以下手,此時請細看「食品標示」,這是選購食品時重要的指標之一。在選購包裝食品前,可先看外包裝標示的「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如果產品含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也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看清楚選購自己所需,才能吃得安心又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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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衛生局朱家祥局長表示,112年執行各項食品安全衛生專案稽查及民眾投書首長信箱陳情、輿情稽查等查核食品標示,其中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涉及未標示或標示不實等,樣態包含:非屬『鱈型目魚種』卻標示『鱈魚』;包裝食品『有效日期、過敏原』、『咖啡因含量、總糖量、總熱量』、『重組肉、注脂肉』、『火鍋類食品之湯底』及包裝水『容量、有效日期、水源別、水源地』未標示;『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產地國』未標示或標示不實、『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屬易生誤解及標示不實等。共計13件處分新台幣43萬元整。

 

朱局長指出,在食品型態呈現多樣化的今天,「食品標示」已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業者將食品品質及內容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顯示在包裝外觀上,代表對其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食品品質的呈現方法。對消費者來說,正確的標示除可提供適當的消費資訊,消費者適宜的選擇購買,也是對消費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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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衛生局提醒所有食品業者,食品包裝標示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標示應完整呈現,相關食品標示的法律規定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安法) 以及其施行細則,食品業者有義務遵照規定,提供正確且合法的食品標示資訊。違反規定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8項及第10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衛生局持續執行食品標示查核,並向中央爭取食安基金計畫擴大輔導花蓮縣小型食品業者食品標示正確性,嚴格把關並輔導食品相關業者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保障縣民及消費者食的安心。食品業者若願意參與食品標示輔導或相關疑問或建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花蓮縣衛生局食品服務專線03-8226959洽詢。

 

洄瀾網 |記者| 游琇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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