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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菸酒三「不」驟
時間:2019-03-14 15:17:38 來源:花蓮縣政府 作者:洄瀾網 瀏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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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購菸酒三「不」驟 針對市面上逃漏菸酒稅之低價米酒,及走私菸品等不法行為,財政部國庫署及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處菸酒管理科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呼籲民眾,坊間價格偏低、來源不明或私釀、自製之菸酒,既不合法且品質也無保障,請民眾切勿貪圖便宜而失健康,菸酒管理科在此教導民眾選購菸酒,應注意3「不」驟:「1.不用 來路不明,2.不買 低價劣質,3.不選 標示不清」之酒品,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維護自身健康。

選購菸酒三「不」驟.jpg

 

購買菸酒牢記不用、不買、不選三不政

1. 來路不明菸酒,不用 已取得菸酒製造(或進口)業許可執照業者之相關資料,均登載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www.nta.gov.tw),民眾可至該關網站查詢或電洽本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電話:03-8232-743)。

來路不明菸酒,不用.jpg

菸酒管理法第6條

菸酒管理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量之菸酒。

五、中華民國漁船載運非屬自用或超過一定數量之菸酒。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之菸酒,不包括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且無商品化包裝之非供販賣菸酒樣品。

 

菸酒管理法第45條

菸酒管理法

第 45 條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 標示不全菸酒,不選
購買菸酒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標籤印刷是否清晰、黏貼平整,標示內容是否完整(應明確標示品牌名稱、製造業或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尼古丁及焦油含量、容量、警語等)並應以中文為主。
標示不明菸酒,不選.jpg
 
第 31 條
菸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菸之容器上標示下列
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重量或數量。
四、主要原料。
五、尼古丁及焦油含量。
六、有害健康之警示。
七、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
前二項標示規定,菸害防制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及處罰。
第一項第八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第 32 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
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產製批號。
七、容量。
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酒除依前項規定標示外,不得標示具醫療保健用語,亦不得使用類似文字、圖片暗示或明示有上述效果。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酒製造業者以其他製造業者之酒品為原料加工產製之酒,不得標示原酒之產地、風味及相關用語。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有關酒之標示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3.低價劣質菸酒,不買 
菸酒售價結構除正常利潤外,尚包含成本、管銷費用、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稅,其中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稅占極大比例,以現行每包20支紙菸菸酒稅為31.8元,菸品健康福利捐20元,銷售價格顯不合理之低價菸酒除可能逃漏稅外,亦有可能屬非法或劣質菸酒。
低價劣質菸酒,不買.jpg
 
第 47 條
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七條第三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六千萬元為限。
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第七條第二款之劣酒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 48 條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二千萬元為限。
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鍰至四分之一。
 
詳細法規請至: 菸酒管理法
 
 
(標)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jpg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
主旨:修正「產製私菸及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 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
(二) 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標)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jpg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1223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782060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已依該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相關連結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輸入匿報、短報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標)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jpg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303782061號

主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按船員人數,每人規定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二、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所訂之填報管理機制辦理,且限供船員自用且不起岸者,每船規定如下,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菸:捲菸九千包(十八萬支)。

(二)酒:一千公升。

相關連結:菸酒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中華民國漁船載運菸酒為私菸、私酒之一定數量

 

(標)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jpg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10103736570號

主 旨:訂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

二、酒:五公升。

相關連結: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

 

財政部國庫署及花蓮縣政府財政處處菸酒管理科為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再次呼籲提醒民眾,不買來路不明或售價偏低之菸酒,並對違法案件勇於提出檢舉,使不法之取締與防範,人人有責,以達到由全民共同監督之目標。 

 菸酒檢舉專線是0800-867890,請大家支持優質的合法菸酒,拒絶非法劣質菸酒。

檢舉資訊.jpg

 

有關合法產製(進口)業者之相關資訊,歡迎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菸酒管理業務項下之「菸酒業者基本資料查詢系統(行動版)」(網址:https://gaze.nta.gov.tw/dntmb/CompQryPermit.do?action=Page1 )查詢,選購合法菸酒,保障消費安全,花蓮縣政府關心您。

禁止販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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